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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龙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被告郑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902号

郑吉荣:

原告南京龙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与被告郑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龙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268.38元、公摊水电费798.8元,合计6067.18元;二、被告郑吉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龙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067.18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4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南京龙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元,由被告郑吉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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