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901号
童明贵:
原告王豹与被告童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9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童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豹货款140266元、卸车费用2000元,合计14226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42266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5元,由被告童明贵负担3115元,由原告王豹负担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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