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96号
南京贵美茶叶有限公司、练祖贵、林红美:
本院对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贵美茶叶有限公司、练祖贵、林红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贵美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993.14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4年3月21日的利息为197263.95元;自2024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计算);二、被告练祖贵、林红美对被告南京贵美茶叶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练祖贵、林红美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37号1幢1009室、1010室不动产以折价或变卖、拍卖等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南京浦口靖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