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雪枝诉被告江苏同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沛保育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651

江苏同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沛保育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雪枝与被告江苏同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金沛保育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蒙氏数学课服务合同;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尚未授课费用6216.1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