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汤泉农场有限公司诉被告董乔龙、董依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197

董依银: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汤泉农场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乔龙、董依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自被告收到原告律师函之日起解除;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理并向原告交还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汤泉农场毛咀人村面积为20亩、大圩子14号东北面积为47亩、毛咀稻场面积为12亩的土地;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