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907号
马特:
本院受理原告刘晶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马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晶晶货款34873.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被告马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