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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诚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敏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271

赵敏: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诚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诚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装修押金、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448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4485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诚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赵敏负担650元,由原告江苏诚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