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徐华诉被告王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5285

王朝明:

本院对原告徐华与被告王朝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华支付劳务费48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王朝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