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246号
吴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吴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5167.14元,利息、罚息4972.4元并自2024年2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清之日;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一审律师费7000元,以上合计417139.54元;3.判决原告对被告抵押的南京市浦口区百润路2号天润城1-4街区49幢2单元303室房屋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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