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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红园诉被告王念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119号

王念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红园与被告王念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念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红园借款本金3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11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红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念山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