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林银诉被告陶生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237号

陶生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银与被告陶生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陶生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林银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陶生荣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