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57号
江治超:
本院受理原告金山与被告江治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治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山借款本金89614元及利息(以8961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起,按照年利率16.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1300元);
二、驳回原告金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江治超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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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