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688号
何涛:
本院受理原告李荣春与被告何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李荣春与被告何涛于2021年1月2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4年9月12日解除;
二、被告何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荣春购房款24万元、定金32万元,合计56万元;
三、驳回原告李荣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保全费3560元,合计16960元,由被告何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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