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聂昌龙诉被告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365

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

本院受理原告聂昌龙诉被告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5457.93元及资金占有使用费(以45457.9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028-837689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