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浦口区林顺设备租赁中心诉被告贾成付、滕荣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803

贾成付滕荣林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林顺设备租赁中心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桥林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十二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76879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