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胡嫒英诉被告张寿益、狄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291

狄维琴:

本院受理原告胡嫒英诉被告张寿益、狄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两被告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自2024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〇二四十二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028-837689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