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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九色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783

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九色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江西九色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24年10月23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九色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8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3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被告南京唐来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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