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执异112号
仲如宏: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蒂森钢贸易有限公司与金柏元建设(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蒂森钢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仲如宏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仲如宏为本案被执行人,对(2023)苏011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金柏元建设(江苏)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承办法官:吕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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