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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安聚星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310号

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安聚星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安聚星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货款32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2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由被告南京为开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