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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立宁诉被告刘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763号

刘韦:

原告刘立宁与被告刘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7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刘立宁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立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由被告刘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