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427号
南京铂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娟与被告南京铂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标的金额2480元与合同标的金额1860元的培训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剩余培训服务费2247.28元及因本次纠纷产生的法律咨询费用948元;(剩余培训服务费计算方式:健身年卡2480元/3年卡,已使用942天,未使用171天,1860元/6节私教课,未使用,故剩余培训服务费2247.28元);3、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