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洪维祥诉被告杨永祥、扬州市金三奇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163号

杨永祥、扬州市金三奇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洪维祥与被告杨永祥、扬州市金三奇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64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64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4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376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