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朱桂华诉被告南京金志川物流有限公司、周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382号

南京金志川物流有限公司、周建:

本院受理原告朱桂华与被告南京金志川物流有限公司、周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13680元。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法律服务费22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期满后次日15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8376862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