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232号
杨冬冬:
本院受理原告炊勤平与被告杨冬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冬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炊勤平各项损失52903.32元;二、驳回原告炊勤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530、86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