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123号
江北新区亿坤百货销售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新区亿坤百货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京中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4元,由原告南京中舜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