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456号
王潇飞: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潇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45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潇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31856.56元、违约金6371.31元;二、驳回原告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6元,财产保全费430元,合计1236元,由原告贵州豆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61元,被告王潇飞负担11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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