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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宋玲国诉被告赵发祥、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2-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610

赵发祥、赵亮:

本院受理原告宋玲国与被告赵发祥、赵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赵发祥、赵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宋玲国货款8,574元及逾期利息(以8,574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发祥、赵亮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二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