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鑫景弘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尤长彬、尤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474号

尤长彬、尤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鑫景弘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898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169.04元,合计人民币94051.04元(逾期付款利息以898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1倍计算,自2024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5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