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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周仁福诉被告谢飞、平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337号

平凡:

本院受理原告周仁福与被告谢飞、平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仁福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减己支付的利息8.1万元);

二、被告谢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仁福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就被告谢飞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对被告谢飞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由被告平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平凡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谢飞追偿;

四、驳回原告周仁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0170元,由被告谢飞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