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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张吉全、庞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543号

张吉全、庞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张吉全、庞艳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吉全、庞艳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借款本金134538.17元及利息、罚息(以134538.17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二、被告张吉全、庞艳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8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元,由被告张吉全、庞艳萍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