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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兴华诉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333号

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兴华与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兴华借款本金10万元;

二、驳回原告刘兴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京科姆特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