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051号
梁禄成:
本院受理原告顾云飞与被告梁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禄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顾云飞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7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顾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950元,由被告梁禄成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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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