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2705号
姜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克平与被告姜爱华、陈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爱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克平借款本金1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13日起,按照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姜爱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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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