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309号
钱立元:
本院受理原告许茂纯与被告杜子谦、钱立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许茂纯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许茂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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