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许茂纯诉被告杜子谦、钱立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309号

钱立元:

本院受理原告许茂纯与被告杜子谦、钱立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许茂纯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许茂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张维凤

联系电话:025-837686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