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323号
段玲、张春晓:
本院受理原告钱雪花与被告段玲、第三人张春晓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第三人张春晓赠与被告段玲款项的行为无效,被告段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雪花返还337217.36元;二、驳回原告钱雪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16元,由原告钱雪花负担13941元,被告段玲负担597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