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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申请执行人钱多头与被执行人刘有国、南京旭之鑫劳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周小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4-1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执异95

周小梅: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多头与刘有国、南京旭之鑫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钱多头向本院提出追加申请,请求追加周小梅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周小梅为本案被执行人,对(2021)苏01民终15976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南京旭之鑫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9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吕春贵

联系电话:025-83768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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