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765号
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龙与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建龙劳务费用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卢国栋对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建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元,由被告江苏荣双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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