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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金良中诉被告南京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872

南京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

本院受理原告金良中与被告南京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邹维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金良中19.4万元及利息(以19.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金良中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0元,由被告南京学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联系电话:025-8376865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