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3704号
江苏鼎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龙飞: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双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邹龙飞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邹龙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双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定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被告江苏鼎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邹龙飞、江苏鼎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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