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缪夕忠诉被告南京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孝宝、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3536

杨孝宝

本院受理原告缪夕忠与被告南京欧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杨孝宝、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孝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缪夕忠支付23556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3556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缪夕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一月二十二

 

 

 

承办法官:马丽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