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629号
南京艺家优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郑丽芳与被告南京艺家优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艺家优装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郑丽芳装修款22124.36元;二、驳回原告郑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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