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卞双明、舒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580

卞双明、舒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761507.63元、利息25650.24元、罚息及复利1870.22元(暂计至2024年4月11日),并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8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卞双明名下位于南京市六合区大厂欣乐新村64幢402室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