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198号
李明朋: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维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明朋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缴纳股东出资款8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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