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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魏继成、朱加连、李海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4-11-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5871号

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继成、朱加连、李海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缴纳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缴纳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3日9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维凤

联系电话:025-8376861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