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871号
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坤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继成、朱加连、李海军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缴纳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人民币;2.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缴纳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人民币;3.请求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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