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程金花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求雨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南京求雨山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3670号

南京市浦口区求雨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开发建设服务中心:

本院对原告程金花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求雨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南京求雨山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求雨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程金花工程款190171.37元;二、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求雨山文化创意产业园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程金花违约金(以190171.3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程金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曾凡艺

联系电话:025-8376873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