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959号
郑发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登祥、马永水与被告郑发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结算款2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