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671号
魏官祥、陶和英:
本院对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魏官祥、陶和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魏官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7280元;二、被告陶和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支付赔偿款728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魏官祥、陶和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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