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129号
周尚余、王阴琴、南京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冯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付小兵与被告周尚余、王阴琴、第三人南京亭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冯春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付小兵与被告周尚余以及第三人南京亭居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2、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购房款45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4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92000元;4、请求判令原告对第三人冯春燕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白马村大村组100号40幢401室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用由及律师费2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