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杨玲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4-11-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5275号

王伟:

本院对原告杨玲诉被告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杨玲货款145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欠付货款14570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由被告王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十一十八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