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陶有毅诉被告朱国富、王英明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4-11-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4525

王英明

本院受理陶有毅朱国富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陶有毅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52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陶有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有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十一十三

 

 

 

承办法官: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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