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4525号
王英明:
本院受理陶有毅诉朱国富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陶有毅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452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陶有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有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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